投诉和举报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定义投诉行为?

在最近的医美维权实践中,大叔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当维权人把医美机构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维权人“提供材料属于举报不属于投诉”为由拒绝提供书面回复。因维权人前期有过几次不得要领的投诉,个中原因我们不好去揣测。到底是因为维权人频繁投诉导致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耐烦,还是因为医美机构公关力度太大导致行政不作为不得而知。

投诉和举报有什么区别

简单地说,投诉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举报是想让被举报方受到处罚。

如果你只是简单的要求退款或者修复,建议选择投诉。如果你只是气不过想通过行政部门对机构进行惩治,建议选择举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所以我们能看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都是不同的。

但现实情况是:当维权人不提供任何机构违法违规证据去投诉时,得到更多的回复是“不予立案”、“经查证未发现机构有违规行为”,最终导致投诉不了了之;当维权人提供机构违法违规证据之后,又被当成举报行为去处理,结果不公示,是否查实是否处理并不透明。

如何把投诉定义成投诉

现实总是让人很无奈。有时候,我们需要证明“我自己就是我自己”。那么,我们如何依法把自己的投诉定为“投诉”还不是“举报”?

首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维权人投诉是由于购买了医美机构的商品或者医美机构的服务,因为种种原因,与医美机构发生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解决问题。这一行为完全契合“投诉”的定义。至于我们提供的医美机构违法违规的证据,一方面是为了让行政部门了解事情始末,另一方面是为行政部门提供调查的证据。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当维权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可以定义为投诉行为。

投诉做到不作为怎么办

那么,当维权人遇到前文中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投诉内容属于举报而拒绝书面回复时,我们可以给予其合理合法的理由:

1、我是消费者,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依法查处并妥善解决我的问题,属于投诉,而投诉需要回复。如果你认为不用回复,我要求对处理过程对本人(也就是投诉人)进行信息公开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我不用你们去发现线索,我直接提供,如果你们不核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我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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