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女子在东莞进行吸脂和腹壁整形离世,涉事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声明,案件详情均来自于正规媒体报道,本文仅就后续是否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件关键事实梳理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本案核心事实如下:

手术性质:死者接受的是“腰腹背部脂肪抽吸术”与“腹部皮肤松弛矫正术”(即腹壁成形术)。

机构资质:涉事机构为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具备开展三、四级美容外科项目的条件。而“腹部皮肤松弛矫正术”对应《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美容外科手术,按规定仅可由三级整形外科医院或设有医疗美容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开展。

手术时长:手术长达约9小时。

抢救延误:出现险情后,工作人员首先联系机构老板,之后才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表示“瞳孔已经散开了,人已经不行了,为什么不早点打电话?”。

病历矛盾:急救病历记载20时49分急救人员已到达现场;而涉事机构手术记录显示20时33分患者才出现血氧、心率、血压下降。

死因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显示,死者符合因手术时间过长(约9小时)、手术大面积创伤及丙泊酚的抑制作用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是否具备“医务人员”身份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罪。

本案涉事医生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报道中尚未明确披露。这是决定罪名认定的关键前提:若主刀医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若主刀医生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仅具备助理医师资格却在无主诊医师指导下独立实施手术,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客观要件: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要件,要求过失程度达到“严重”标准,而非一般医疗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存在多项可能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第一,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超范围执业。涉事机构不具备开展四级美容外科手术的资质,却实施了属于四级手术的腹壁成形术。这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情形。

第二,延误抢救时机。出现险情后,工作人员未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先联系机构老板。这直接导致急救人员赶到时患者“瞳孔已经散开”,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这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情形。

第三,病历造假嫌疑。两份病历记录的抢救时间线存在明显矛盾。若经查证属于伪造、篡改病历,则进一步佐证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四,手术操作严重不规范。一台吸脂加腹壁整形手术长达9小时,远超正常手术时间,最终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这反映出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的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危害结果要件:造成就诊人死亡

本案中,求美者已于7月5日被宣告临床死亡。这一结果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要件。

(四)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

从现有事实看,医务人员对超范围执业、延误抢救等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性。手术长达9小时、患者出现险情后未及时呼叫120等行为,均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生命安全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追求死亡结果。但作为专业医生及专业医美机构,均应明知腹壁整形为四级手术,其越级手术具有明确的故意。

(五)因果关系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求“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医鉴定意见已明确指出,死者死亡系因“手术时间过长(长达约9小时)、手术大面积创伤及丙泊酚的抑制作用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超范围执业、手术时间过长、未及时抢救等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可能均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综合评估,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极高

综合现有事实,本案构成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的可能性较高:

危害结果明确:已造成就诊人死亡。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明显:超范围执业、延误抢救、病历矛盾、手术时间严重超长等多重情节叠加。

因果关系清晰:法医鉴定已明确死因与手术直接相关。

但需注意以下不确定性因素:

主刀医生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目前尚未明确披露,这将决定罪名的最终定性。东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空间。法院需综合考量医生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等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涉事机构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四级美容外科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险情后未及时呼叫120,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若经调查确认主刀医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则其行为高度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主刀医生不具备执业资格,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的刑事责任认定,有待司法机关对医务人员资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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